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七条.嘉峪关关城及我市境内的长城本体,包括壕堑,及沿线关堡。烽火台.均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禁止在其古建筑物上乱刻乱画,敲打破坏.故意损毁。禁止在其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倾倒垃圾,违法建设。第八条。新城墓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保护区内挖沙取土,开垦荒地.拆砖毁墓.钻探爆破等,严禁私自挖掘古墓 第九条 黑山岩画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严禁对岩画,石刻进行涂抹,刻划.拓片、禁止在岩画保护区进行开山修路。开矿采石等破坏保护区原始地理地貌的行为。第十条、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文物局遴选推荐、经市政府核定公布后报省政府备案。并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十一条,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文物局会同市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划定后,报市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市文物局可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对其组织调查。对其名称 类别,位置 范围等予以登记和公布,并报市政府和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 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或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为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市文物局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并建立市,镇,村三级联动的群众性保护组织 聘请文物保护员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修缮计划,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实施.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市文物局依法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