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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文物的拓印.复制及拍摄,第二十九条,文物复制品。包括建筑模型,的生产,制作 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文物复制品和制作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的模型.第三十条 未经市文物局同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材料 第三十一条,古代摩崖、石刻的拓印.应当由文物保管单位实施,非文物保管部门不得拓印古代摩崖、石刻、第三十二条.利用文物原件进行复制 拓印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复制品。批量制作文物复制品,拓片、不得使用文物原件,第三十三条,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纪念馆的陈列品,不准系统拍摄。展柜中的文物不准取出拍摄,标有、请勿拍摄,字样的文物不准拍摄,拍摄文物。要遵守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确保文物的安全。第三十四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资料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更改拍摄计划或者活动计划的 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重新批准,第三十五条、获准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在拍摄前需与文物保管机构签订协议,拍摄时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拍摄计划进行,并负责保护现场和文物的安全.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得超越批准范围。不得把文物作为影视片的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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