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排污权交易第十六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当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在指定的排污权交易机构实施,第十七条.排污权转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结构调整减排和管理减排等措施、在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基础上.有多余排污权可供交易的排污单位.排污权受让方是指需要获得,或新增、排污权的市场主体 主要包括,因实施新 改,扩建项目需要增加。或获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购买排污权的方式以完成指令性污染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根据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需要出资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以及支持污染减排出资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民间团体等,第十八条,排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交易申请进行审核。排污权交易审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办理交易确认手续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权交易实施情况 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登记或变更手续,调整企业和区域的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因关闭、破产或迁出而腾出的排污权、由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回购储备。完成指令性减排任务而腾出的排污权,由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回购注销。超额完成减排任务而腾出的多余排污权 可以选择自行储备或进行交易。第二十二条 下列排污单位不准购买新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一、被列入环保区域限批范围内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内的.二,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三。环保信用不良或被挂牌督办的,四,属于国家明令禁止 淘汰和限制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