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权使用.储备与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储备与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排污权合理分配、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10.1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以下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规定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有偿使用 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来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出售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或购买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现有排污单位是指2010年10月1日前已经存在并已排污的单位 以及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文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增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要污染物种类.试点初期,先行开展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 待条件成熟后开展氨氮和氮氧化物等其他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的化工、石化,火电,钢铁,有色.医药 造纸、食品,建材等行业先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逐步向全省推广,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与交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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