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完善建筑市场的社会运行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落实工程建设资金 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我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发包活动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义务时 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本规定所称担保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有效期应当依据本规定相应条款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有权在担保有效期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第六条、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分为发包人支付担保与承包人履约担保.发包人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第三方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第三方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