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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控制在施工承包合同价款的10、以内、采用分期滚动担保的 当期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应当控制在当期完成工程量价款的10,以内.第二十条,当期承包人履约担保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为止,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后7日之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当期义务的,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当期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一.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二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发包人同意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发包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原合同范围内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三 按照担保合同约定 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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