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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游泳运动的开展,规范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游泳场所,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泳活动的公益性的人工室内外游泳池、场、馆 和设在江 河 湖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所以及综合性水上乐园.宾馆.酒店等从事营利性游泳活动的游泳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游泳场所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 维修 管理资金、应当依法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游泳场所,鼓励有关单位将内部使用的游泳场所对社会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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