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 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招标应当进入按国家 省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第五条,鼓励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