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和评标地点应设在相应有形建筑市场。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第二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三,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当众宣布查验结果,四,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五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确认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无误,六,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 投标报价、质量承诺 工期,服务周期。总监姓名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七、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八 宣布开标会结束 转入评标阶段、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分为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内容按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依规组建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 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评标报告内容和格式按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 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招标人。或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及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二 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内、投标人未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出投诉、或者投标人有投诉但已处理完毕的。公示期满后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中依照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通知书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方式 组织形式.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二。相关文件资料 包括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附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招标合同、上述资料、在招标过程中已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的.可以不再重复提交。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合同实际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备案,中标人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对投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要求创建省优质工程的 监理收费可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5、10。招标人要求创建芙蓉奖工程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10。15 招标人要求创建鲁班奖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15.20,实行优质优价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将相关优质优价条款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第二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在中标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自更换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其他工程监理投标活动.因非监理方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3个月以上.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