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九条,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妨碍交通安全的设施或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禁止损毁。破坏,遮挡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和其他道路交通设施.禁止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第三十条,市政 公路管理部门因新建,拓宽改造道路需占用、挖掘道路和其他单位因施工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应当设置照明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要求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经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交通,第三十一条、未经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存车点.新建.扩建,改建大型建筑物.集贸市场和公共场所时。应当规划设置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存车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和建设施工审批时、应当就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存车点的规划设置.事先征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和设置港湾式停车站点.主干道未设计港湾式停车站点的.不得批准建设。第三十二条。市内公共汽。电车线路 站点和通勤车站点的设置调整 应当征得市公安交警部门同意,第三十三条、在未建过街天桥和地下人行通道,且距现有人行横道较远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门前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划出人行横道。设置车辆限速和注意儿童的标志,第三十四条.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学生和幼儿放学需横过道路的,应当组织列队通过、小学生和幼儿还应由教师带领或者由家长接送.凡遇学生 幼儿列队横过道路时 各类车辆应当停车让行.第三十五条,机动车运载超长 超高 超宽的不可解体物品和易燃.易爆,有毒 有害等危险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公安交警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限,时速和路线上路行驶 第三十六条。禁止货运车 客货两用车。农用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营运性载客,已达到报废标准终止使用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公安交警部门监督下解体,第三十七条,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行至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主动抢救受伤人员或运送物品。交通警察可以要求行至交通事故现场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协助抢救受伤人员或运送物品 对拒绝协助的。可以强制征用其车辆,但救助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并向车主书面说明情况,第三十八条。客运汽车上发生设赌、诈骗,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案件时。客车司售人员应当在保障乘客交通安全的前提下 根据情况予以制止或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