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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机动车噪声控制第二十六条、秀川桥以东 大砂坪桥以南 东岗立交桥以西。南山战备路.杨家桥以北范围内,含上述各路段、以及西固福利路.禁止机动车鸣号。禁止客运车辆使用高音喇叭喊话或招揽乘客 市区所有路段禁止机动车使用汽喇叭,禁止机动车用喇叭唤人,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号区域内使用喇叭时、音量应当控制在105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得超过半秒、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第二十八条,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和军车安装 使用警灯 警报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禁止在非执行紧急,特殊任务时使用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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