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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机动车噪声控制第二十六条.秀川桥以东、大砂坪桥以南,东岗立交桥以西,南山战备路。杨家桥以北范围内。含上述各路段、以及西固福利路.禁止机动车鸣号.禁止客运车辆使用高音喇叭喊话或招揽乘客,市区所有路段禁止机动车使用汽喇叭 禁止机动车用喇叭唤人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号区域内使用喇叭时.音量应当控制在105分贝以内 每次按鸣不得超过半秒、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第二十八条,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和军车安装。使用警灯 警报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禁止在非执行紧急。特殊任务时使用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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