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车辆驾驶,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标志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驾车行驶.停放。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车辆时。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等交通管理相关证件。二.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造驾驶证,行驶证等交通管理相关证件,不得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各种证件,三.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未配备灭火器具的车辆、安全设备不符合要求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以及号牌不齐全或号牌字迹辩认不清的车辆,四,驾驶证等有关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五、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后不得驾驶车辆.六、患有影响驾驶能力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得驾驶车辆,七、不得赤身或者穿拖鞋驾驶车辆,八,车门或车厢未关好时不得行车 车辆行驶中不得上下乘客、九,驾驶车辆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移动电话和查阅寻呼信息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十.驾驶两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十一 不得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十二、市政府作出的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行驶中遇到前方道路受阻时,应当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二.不得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或者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三。不得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行驶中遇到执行公务的车队时 应当主动让行,不得穿插车队或者超越车队。第二十条,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按规定申办准驾证.上路行驶时应当同时持有残疾人证和行驶证 准驾证等相关证件。并只能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非残疾人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一 醉酒者、二 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除残疾人专用车外,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三,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 第二十二条.驾驶非机动车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不得驶入机动车道,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路段紧靠右边行驶 二、转弯或下车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 三、不得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四。不得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五。骑自行车不得扶身并行、人力三轮车。架子车和畜力车不得结伴并行、六.不得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或横过人行横道时骑行,七,不得在车行道上滞留或者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八,除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外,不得骑自行车带人,九 不得运载超高。超宽.超长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