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车辆驾驶.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标志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驾车行驶。停放、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车辆时 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等交通管理相关证件。二,不得转借 涂改或者伪造驾驶证,行驶证等交通管理相关证件,不得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各种证件 三.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未配备灭火器具的车辆.安全设备不符合要求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以及号牌不齐全或号牌字迹辩认不清的车辆.四。驾驶证等有关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五、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后不得驾驶车辆、六 患有影响驾驶能力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得驾驶车辆、七、不得赤身或者穿拖鞋驾驶车辆。八 车门或车厢未关好时不得行车、车辆行驶中不得上下乘客.九,驾驶车辆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移动电话和查阅寻呼信息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十,驾驶两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十一 不得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十二。市政府作出的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行驶中遇到前方道路受阻时,应当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二.不得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或者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三 不得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行驶中遇到执行公务的车队时.应当主动让行.不得穿插车队或者超越车队。第二十条、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按规定申办准驾证,上路行驶时应当同时持有残疾人证和行驶证。准驾证等相关证件,并只能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非残疾人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一,醉酒者。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除残疾人专用车外 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三.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第二十二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路段 不得驶入机动车道,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路段紧靠右边行驶.二,转弯或下车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三.不得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四,不得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五。骑自行车不得扶身并行、人力三轮车.架子车和畜力车不得结伴并行,六。不得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或横过人行横道时骑行,七 不得在车行道上滞留或者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八.除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外.不得骑自行车带人。九、不得运载超高,超宽 超长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