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车辆驾驶.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标志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驾车行驶.停放。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车辆时.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等交通管理相关证件,二 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造驾驶证、行驶证等交通管理相关证件,不得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各种证件。三.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未配备灭火器具的车辆、安全设备不符合要求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以及号牌不齐全或号牌字迹辩认不清的车辆。四。驾驶证等有关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五,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后不得驾驶车辆、六.患有影响驾驶能力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得驾驶车辆,七。不得赤身或者穿拖鞋驾驶车辆.八。车门或车厢未关好时不得行车、车辆行驶中不得上下乘客,九,驾驶车辆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 使用移动电话和查阅寻呼信息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十 驾驶两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十一 不得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十二.市政府作出的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行驶中遇到前方道路受阻时。应当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二 不得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或者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三 不得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行驶中遇到执行公务的车队时、应当主动让行.不得穿插车队或者超越车队。第二十条,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按规定申办准驾证,上路行驶时应当同时持有残疾人证和行驶证,准驾证等相关证件 并只能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非残疾人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一,醉酒者 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除残疾人专用车外.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三、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第二十二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不得驶入机动车道。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路段紧靠右边行驶,二。转弯或下车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三 不得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 四、不得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五,骑自行车不得扶身并行 人力三轮车,架子车和畜力车不得结伴并行、六,不得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或横过人行横道时骑行、七 不得在车行道上滞留或者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八,除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外。不得骑自行车带人、九,不得运载超高,超宽。超长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