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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人和乘车人第二十三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行走,在未划分人行道的路段应当紧靠右边行走、横过车行道时。应当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并遵守人行横道灯信号,没有人行横道灯的、应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通过 行人不得攀爬.跨越道路护栏等交通隔离设施.禁止在道路上散发印刷品广告或者滑行,追逐打闹以及其他妨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活动.第二十四条,推行摩托车或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紧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或者在人行道内顺向推行、二 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三.不得并排推行、第二十五条、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乘坐公共汽.电车和通勤车时,应当在站台或者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地点候车,依次上车。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逗留或者等候车辆和拦乘出租汽车。三、不得招拦道路对侧行驶的出租汽车、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五.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妨碍驾驶员驾驶 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六,乘坐小型客车时,前排乘员须系安全带。七,不得携带易燃,易爆 有毒等危险物品乘坐机动车、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及动物乘坐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八 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 不得乘坐,九。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只能在驾驶员座后与驾驶员顺向骑坐并须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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