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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人和乘车人第二十三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行走。在未划分人行道的路段应当紧靠右边行走 横过车行道时。应当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并遵守人行横道灯信号、没有人行横道灯的.应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行人不得攀爬,跨越道路护栏等交通隔离设施.禁止在道路上散发印刷品广告或者滑行 追逐打闹以及其他妨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活动,第二十四条.推行摩托车或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紧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或者在人行道内顺向推行.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三 不得并排推行.第二十五条。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电车和通勤车时,应当在站台或者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地点候车、依次上车,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逗留或者等候车辆和拦乘出租汽车,三。不得招拦道路对侧行驶的出租汽车.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五。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妨碍驾驶员驾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六。乘坐小型客车时、前排乘员须系安全带,七.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乘坐机动车.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及动物乘坐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八 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得乘坐。九,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只能在驾驶员座后与驾驶员顺向骑坐并须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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