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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人和乘车人第二十三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行走.在未划分人行道的路段应当紧靠右边行走、横过车行道时,应当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并遵守人行横道灯信号 没有人行横道灯的 应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行人不得攀爬。跨越道路护栏等交通隔离设施。禁止在道路上散发印刷品广告或者滑行.追逐打闹以及其他妨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活动.第二十四条,推行摩托车或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紧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或者在人行道内顺向推行、二.横过车行道时 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三,不得并排推行、第二十五条、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乘坐公共汽 电车和通勤车时。应当在站台或者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地点候车 依次上车、二 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逗留或者等候车辆和拦乘出租汽车、三 不得招拦道路对侧行驶的出租汽车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五.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妨碍驾驶员驾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六.乘坐小型客车时、前排乘员须系安全带,七 不得携带易燃 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乘坐机动车,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及动物乘坐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 八.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得乘坐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时 只能在驾驶员座后与驾驶员顺向骑坐并须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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