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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人和乘车人第二十三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行走,在未划分人行道的路段应当紧靠右边行走。横过车行道时 应当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 并遵守人行横道灯信号、没有人行横道灯的,应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行人不得攀爬.跨越道路护栏等交通隔离设施.禁止在道路上散发印刷品广告或者滑行.追逐打闹以及其他妨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推行摩托车或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紧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或者在人行道内顺向推行 二.横过车行道时 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三.不得并排推行、第二十五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乘坐公共汽,电车和通勤车时.应当在站台或者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地点候车。依次上车,二 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逗留或者等候车辆和拦乘出租汽车,三,不得招拦道路对侧行驶的出租汽车。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五。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妨碍驾驶员驾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六。乘坐小型客车时,前排乘员须系安全带,七,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乘坐机动车.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及动物乘坐公共汽 电车和出租汽车、八、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得乘坐,九,乘坐两轮摩托车时 只能在驾驶员座后与驾驶员顺向骑坐并须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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