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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人和乘车人第二十三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行走。在未划分人行道的路段应当紧靠右边行走、横过车行道时,应当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并遵守人行横道灯信号。没有人行横道灯的.应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行人不得攀爬.跨越道路护栏等交通隔离设施,禁止在道路上散发印刷品广告或者滑行。追逐打闹以及其他妨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活动,第二十四条、推行摩托车或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紧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或者在人行道内顺向推行,二 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三.不得并排推行,第二十五条.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乘坐公共汽,电车和通勤车时。应当在站台或者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地点候车.依次上车.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逗留或者等候车辆和拦乘出租汽车。三 不得招拦道路对侧行驶的出租汽车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五,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妨碍驾驶员驾驶 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六 乘坐小型客车时。前排乘员须系安全带、七。不得携带易燃,易爆 有毒等危险物品乘坐机动车.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及动物乘坐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八 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 不得乘坐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只能在驾驶员座后与驾驶员顺向骑坐并须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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