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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回购第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有下列情形的,政府优先回购。一.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 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二。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三,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二条,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购房人下达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购房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回购通知书 及相关资料.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回购手续 第十三条。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从住房保障资金中予以安排。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安排由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第十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购房人因继承,离婚析产和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因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继承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并提供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经公证并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继承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的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继承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或由继承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办理房屋继承手续。二,因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并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夫妇之间的住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的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或由受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三.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且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并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 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的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或者由受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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