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上市交易税费第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一。按照标定地价的5。不高于成交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二 补缴免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三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契税 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以及交易服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外.任何部门均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第十六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十七条。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核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缴纳凭证.申请人逾期未申请办理上市交易或者完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需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金额、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测算基数或标准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根据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补缴款项 并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补缴凭证,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测算基数或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手续。第十八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的.上市交易时该超标部分免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