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出售,出租 闲置,出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第二十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 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第二十一条。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并由政府回购的家庭.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 申请人已缴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转移同时转移到新的房屋所有人名下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当事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迁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迁出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 可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置、第二十四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人应当与住房原申购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因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重新造成住房困难,第二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原经济适用住房退出交由政府回购、或者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未办理退出手续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为其新购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采用欺骗手段 将不得上市交易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私下交易,倒卖经济适用住房牟取暴利的.由房产行政主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房价款 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