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标、第九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第十条。个别项目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的,必须按法律程序报请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要依法加强监督、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3 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 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3,监理单位已确定。或同期招标、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和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5.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安置等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三,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确定,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第十二条,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招标前,招标人应提出招标申请和招标方案,逐级报县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批。审查,批复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 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 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 招标公告及发布等,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在省发改部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资格审查时间.开标时间 地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招标公告发布至资格审查时间间隔不少于10天,四.资格预审,按批准的招标方案的规定、由招标单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包括对投标人的廉政情况的审查,投标人须有当地市级检察部门出具的廉政证明,确信没有违法行为和影响廉政的行为,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资格预审单位出具资格审查合格证明。五、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现场答疑、踏勘现场,七,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询问和函件,以书面形式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 对带有普遍性的答复要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八.召开开标 评标工作预备会议、招标单位在招标前组建领导机构 确定专门监督人员.确定开标、评标工作细则,按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标工作结束前严格保密,九 接受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 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一般在开标前接受、应详细登记接受时间,接受投标文件数量、规格、十.开标、在规定的时间开标 开标时间与出售招标文件时间间隔不少于20天、开标 应在招标人代表及工作人员,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监督人员都在场时当众进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的 按照放弃投标对待.十一,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候补中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打分表和计算统计表由招标人密封存档备查、十二,定标,招标人成立的领导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 十三,中标结果公示。在公共场合或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同时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方式.十四 中标通知,经公示.对中标结果无异议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十五。备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报送招标工作总结报告 经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备案或报请备案,内容包括,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资格预审报告、投标文件购买情况表.评标办法、评标报告 监督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