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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二十条.评标标准与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与方法,同一个项目的同类型标段评标标准与方法必须相同 第二十一条 评标标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人业绩和资信,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 项目总监.监理人员、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经历,组织机构.人员,设备配备、质量标准及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财务状况 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材料供应计划、售后服务等,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综合评价的因素和各因素所占分值,第二十二条,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第二十三条,设标底时,可采用招标人编制的标底.也可采用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也可采用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和投标人平均报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不设标底时,按高于或低于批准概算的一定幅度控制评标价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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