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其监督和管理工作受监察等部门监督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参与招投标监督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行政监督职责,一,督促贯彻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审查招标申请 招标方案.评标办法.招标文件等。三,监督招标人按规定的招标方式和批准的招标方案 程序招标,四,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五 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对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并经初步确认。有权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暂停开标。评标,宣布评标结果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进行否决 六、受理招投标活动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七,审查,转报招标人招标工作总结和备案材料 八,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一.未按已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 二,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四.评标标准和办法与招标文件有不符或重大差异的。五,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六,经评标委员会会审 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招标人 应对严重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进行公告。第八条,监督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准确掌握招投标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严格监督。公正无私,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和果断制止违法,违纪行为,如果监督不力.给招投标工作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