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其监督和管理工作受监察等部门监督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参与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行政监督职责,一,督促贯彻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二、审查招标申请、招标方案,评标办法。招标文件等,三,监督招标人按规定的招标方式和批准的招标方案,程序招标、四,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五。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对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并经初步确认,有权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暂停开标。评标,宣布评标结果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进行否决 六,受理招投标活动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七。审查.转报招标人招标工作总结和备案材料、八、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一,未按已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二,开标,评标 定标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四,评标标准和办法与招标文件有不符或重大差异的.五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的 六。经评标委员会会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招标人、应对严重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进行公告 第八条 监督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准确掌握招投标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 严格监督、公正无私、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和果断制止违法。违纪行为,如果监督不力。给招投标工作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