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其监督和管理工作受监察等部门监督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参与招投标监督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行政监督职责 一。督促贯彻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审查招标申请,招标方案 评标办法,招标文件等.三 监督招标人按规定的招标方式和批准的招标方案,程序招标,四、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五、派员监督开标.评标 定标等工作.对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并经初步确认.有权责令改正 必要时可做出暂停开标,评标,宣布评标结果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进行否决、六。受理招投标活动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七.审查 转报招标人招标工作总结和备案材料.八.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一。未按已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二。开标、评标 定标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 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四,评标标准和办法与招标文件有不符或重大差异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六。经评标委员会会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招标人。应对严重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进行公告,第八条、监督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 法规、准确掌握招投标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严格监督,公正无私 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和果断制止违法,违纪行为.如果监督不力 给招投标工作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