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其监督和管理工作受监察等部门监督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参与招投标监督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行政监督职责。一 督促贯彻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 二。审查招标申请。招标方案 评标办法,招标文件等.三 监督招标人按规定的招标方式和批准的招标方案,程序招标。四,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五。派员监督开标。评标 定标等工作。对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并经初步确认、有权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暂停开标、评标,宣布评标结果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进行否决、六.受理招投标活动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审查,转报招标人招标工作总结和备案材料 八、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一,未按已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二,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四,评标标准和办法与招标文件有不符或重大差异的.五,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六。经评标委员会会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招标人。应对严重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进行公告.第八条。监督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准确掌握招投标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严格监督.公正无私、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和果断制止违法,违纪行为,如果监督不力、给招投标工作造成损失的 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