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其监督和管理工作受监察等部门监督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参与招投标监督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行政监督职责、一 督促贯彻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查招标申请。招标方案.评标办法 招标文件等.三、监督招标人按规定的招标方式和批准的招标方案 程序招标 四 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五.派员监督开标 评标,定标等工作。对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并经初步确认.有权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暂停开标,评标.宣布评标结果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进行否决 六 受理招投标活动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七 审查,转报招标人招标工作总结和备案材料.八 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一,未按已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二、开标,评标 定标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四.评标标准和办法与招标文件有不符或重大差异的,五,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六,经评标委员会会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招标人、应对严重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进行公告、第八条、监督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 法规,准确掌握招投标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严格监督 公正无私.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和果断制止违法,违纪行为 如果监督不力、给招投标工作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