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其监督和管理工作受监察等部门监督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参与招投标监督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行政监督职责、一,督促贯彻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审查招标申请.招标方案 评标办法。招标文件等,三。监督招标人按规定的招标方式和批准的招标方案,程序招标、四,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五,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对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并经初步确认、有权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暂停开标,评标。宣布评标结果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进行否决,六,受理招投标活动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七。审查。转报招标人招标工作总结和备案材料.八,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一 未按已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二.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四,评标标准和办法与招标文件有不符或重大差异的,五.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 经评标委员会会审 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招标人 应对严重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进行公告 第八条。监督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准确掌握招投标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 严格监督,公正无私。认真负责 及时发现和果断制止违法.违纪行为。如果监督不力。给招投标工作造成损失的 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