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其监督和管理工作受监察等部门监督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参与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行政监督职责,一 督促贯彻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审查招标申请.招标方案,评标办法,招标文件等 三、监督招标人按规定的招标方式和批准的招标方案、程序招标,四.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五。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对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并经初步确认、有权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暂停开标,评标,宣布评标结果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进行否决。六,受理招投标活动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七,审查.转报招标人招标工作总结和备案材料,八,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一.未按已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二.开标 评标.定标工作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三。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四、评标标准和办法与招标文件有不符或重大差异的,五,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六、经评标委员会会审 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招标人.应对严重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进行公告 第八条,监督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准确掌握招投标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 严格监督 公正无私.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和果断制止违法、违纪行为 如果监督不力,给招投标工作造成损失的 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