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用管理第三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通过网络可以登录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记录信用信息.实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经授权也可获得一定范围的查询权限 各部门利用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 应当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业协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发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 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惩处、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由有关行业协会对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 经济制裁,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企业资质 资格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分级管理的依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可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资质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建设项目发包中。建设业主可以按照企业授权查阅其最近5年内信用信息,作为招投标资格预审的依据.第三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诚信企业应给予鼓励,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二,在周期性检查,审验中,当年度可以免审,三,在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发包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四、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第三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视情况不授予有关荣誉或者称号。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外地企业,将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第三十九条,在建设项目发包时。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建设业主可以根据择优选择的原则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评标专家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 不得参加评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建设监理、检测试验 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建设业主不得委托其承担相应的中介服务。其他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业主可以不委托其承担相应的中介服务。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 规章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审批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长期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外地工程建设企业应积极参加本市有关行业协会的诚信管理和诚信评价工作、第四十一条.外地企业在办理进襄阳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信用资料或信用评价资料 已进襄阳外地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停止办理下一年度进襄阳备案手续。第四十二条,建立信用信息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采集,记录,整理,发布。填报,更改,撤销信用信息的行为、应进行责任追究.对有关人员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