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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信用综合评价第二十八条,逐步建立以政府指导,行业评价 社会监督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制度,采取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等机制 逐步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根据企业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企业素质,经营能力。企业业绩 合同履约情况等评价指标 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第三十条,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依据本办法制定襄阳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市有关行业协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市城建委的指导和监督,信用评价结果报市城建委备案审核后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初期 实行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方式、以守法.守信,守德以及综合实力为条件开展诚信企业的评价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诚信企业评价采取年度评价的方式,统一安排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评价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企业自愿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相关协会申报 市相关协会审核后形成初步评价结果.报市城建委备案审查后在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三十三条,诚信企业评定有效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评价证书 一,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经有权相关核实认定拒不偿还的。二,发生三级,含三级 以上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四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三,偷,逃、抗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逃 废银行债务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引发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 经核实确认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发生商业贿赂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判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八、发生其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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