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记录第七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建设项目信息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信息 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工程建设统计及信用评价信息构成,第八条 建设项目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履行法定工程建设程序情况。三、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市场主体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履约情况。第九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 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登记注册基本情况,2、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及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执,从,业人员的情况 3,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 4,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与等级,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资质进行监督检查结果、5。企业的经营状况。经营业绩、6、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二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1.个人身份证明及履历,2。个人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3,个人工作业绩、4。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及交纳社会保险情况、5。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个人身份的情况 第十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受到市级 含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表彰奖励,二 承担的工程,项目 获得的市级。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表彰奖励、三,企业和从业人员获得的市级 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表彰奖励 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录的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其他良好行为 第十一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违反国家 省 市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规程的行为、三.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行为 四,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职工工资 含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五.以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六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行为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依法 依规认定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参照该标准认定、第十二条,工程建设统计及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统计年报,季报等有关统计报表.二,企业报表的统计及分析、三,企业的信用评价记录,四,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记录。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对现场的检查记录.二。企业按要求填报。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提供的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行为记录、四,通过与工商,税务 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提供信用信息的企业.单位 部门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的记录,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按照职能负责审核。记录,录入监管信息系统、形成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第十五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一、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受到的各类表彰奖励决定或文件.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不良行为记录,五,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六.媒体披露。投诉举报查实并认定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或文件、七。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的文件,第十六条,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建设项目信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等凭证 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履约等资料及时审核。记录 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统计报表由企业按要求上网填报,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审核,记录,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本市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在申报.注册。备案资质 资格、许可证时同步填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变更的.凭变更文件及时填报变更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统计报表按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填报.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由企业提供各类表彰奖励决定或文件填报.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审核,记录.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二,三.四,五.六、款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按照职能负责审核 认定 记录,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五 采集信用信息活动中涉及的金融机构、行业组织 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掌握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信息掌握部门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提供,经审核,认定后,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六、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审核.认定后、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七、企业的信用评价记录由各级负责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维护,管理的机构依据信用评价的有关文件 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八.工商注册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主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同时将诚信行为记录抄送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信用信息系统.第十七条。各级负责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维护 管理的机构要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 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不得擅自更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第十八条.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要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整理,并将符合国家和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3日内及时上报、报送内容包括,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