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用信息使用与维护管理第十九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公开信息数据库、记录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第二十条.公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二,在经营.工程建设。信贷,赊购 纳税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三.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 四,其他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用信息 五,信用信息系统中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工程建设统计及信用评价信息的部分内容 公开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审核确定 公开信息由各级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维护.管理的机构负责在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上发布,公开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网站查询,第二十一条.公开信息期限及程序按下列规定设定,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示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对违规行为轻微不予处罚的通报文件,公示期限为3个月.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限一般为3年,从企业及从业人员受到奖励或表彰之日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年度统计信息为最新一期。一般不超过1年、的统计结果。四.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为实时评价信息,五.公开信息公布的内容与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中的建设项目.企业 执业人员数据库结合.形成企业,执业人员信用档案 公开信息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调整由企业提出申请、由负责审核确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入相应不良行为记录,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 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的 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第二十三条.记录信息是指最近一定期限内记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可以进行查询。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经授权也可获得一定范围的查询权限,记录信息记录期按照下列规定设定,一,企业。个人身份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二.导致四级以上,包括四级 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其记录保存期为5年。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为3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记录期限一般为5年。从企业及从业人员受到奖励或表彰之日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工程建设统计及信用评价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记录信息期限届满后,系统将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存储信息库永久保存、第二十四条,存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作为资料档案在数据库中永久性保存.仅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需要时查询、一般不对其他部门及个人公开,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的运行安全,定期对信用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各级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维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信用信息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信用信息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第二十六条、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转至原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该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对公布有误的信息、负责审核确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应进行修正并予以澄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做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决定完成对该项记录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按本办法规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 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