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 工程合同.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竣工验收备案、执法监察等机构 有关行业协会在本市范围内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 发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以及建筑材料 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等企业或单位 含中央、外省在我市企业和单位,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评标专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等从业人员。第四条,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制定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信用管理办法和制度,建立全市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对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并审核,汇总、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建立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构建与上级建筑市场管理单位和市级各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第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 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 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要把对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整理 录入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形成基础性信用信息并及时发布 为信用评价,建筑市场监管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