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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划审批第二十一条、新建 改建。扩建管线工程 建设单位按照报建要求、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对符合已批准相关规划的市政工程,小型市政工程.如长度一百米以内的管线、市政府重点工程 工业园内等涉及的管线项目、可按简易程序办理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局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 应注明建筑物配套建设管线工程的规划要求、市规划局在审查规划和建筑方案时、应同步审查其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管线工程内容 并出具建筑物配套建设的主管线规划红线图 第二十三条,编制管线工程规划方案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第二十四条,市规划局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二十五条,经审定的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因条件限制.管线工程建设确实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执行的,应报请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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