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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划审批第二十一条,新建 改建,扩建管线工程 建设单位按照报建要求.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对符合已批准相关规划的市政工程.小型市政工程.如长度一百米以内的管线.市政府重点工程,工业园内等涉及的管线项目、可按简易程序办理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第二十二条,市规划局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应注明建筑物配套建设管线工程的规划要求 市规划局在审查规划和建筑方案时,应同步审查其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管线工程内容。并出具建筑物配套建设的主管线规划红线图.第二十三条,编制管线工程规划方案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第二十四条.市规划局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 及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因条件限制。管线工程建设确实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执行的,应报请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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