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 完善管线地理信息数据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上或地下的给水、雨水,污水 电力,通信、广电、信息网络.交通监控,燃气,热力。路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油料 化工物料.灰渣等特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管线工程 包括建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管线工程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称市规划局.是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城建 城管 交通,市政、公安、安监 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管线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满足城市发展和安全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第六条,市规划局组织建立我市规划区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对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市规划局应会同管线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及综合规划,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线建设计划。第八条,在建成区范围内.应按照规划要求制订架空线入地计划,现有架空线路逐步改造入地。由市政府每年逐步纳入旧城改造计划实施,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入地。第九条,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及沿线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城市现状及规划的轨道交通 地下通道.人防工程.高架铁路 立体交通等工程设施的关系。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合理选择专业容量,一次规划建设到位.减少道路重复开挖和管线多次建设.新建道路五年内,大修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引进各种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共同沟.已建城市地下管线共同沟的道路,不再审批道路开挖,所有管线必须按规划进入城市地下管线共同沟.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