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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二十六条。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 对需要迁移或新建的管线 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入地.道路建设单位对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协调,经市规划局批准后纳入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二十七条,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快速路或主,次干路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管线工程应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管线工程进行放线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线建设执法部门.市城建委.参与批后管理,负责对管线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工作。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接受批后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向其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勘测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等,第三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后、应书面向市规划局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提交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市规划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管线建设工程进行放线、经放线后方能开工建设 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测绘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及竣工图的编制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编制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市规划局。第三十二条,管线工程验线工作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管线建设执法部门。市城建委。测绘等相关部门实施,一.管线工程验线内容,1.管线属性、中心线和边线位置,2,管线尺寸 管材及电缆管孔数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等.二。经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管线建设执法部门.市城建委.依法查处.第三十三条 因测量结果不准确致使地下管线遭受损害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管线竣工测量图。1,500电子文档及纸质图两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市规划局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十五条,市规划局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管线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的事实。依据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管线建设工程、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市规划局应根据验收合格的地下管线竣工图 及时更新和完善我市规划控制区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第三十七条.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管线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第三十八条.因改造、维修地下管线使管线空间位置发生变化或管线附属设备设施增加.减少,地下管线单位应在改造维修完工后,及时将变化后的数据资料报送市规划局、管线单位应负责及时自行拆除报废的管线,并将结果报告市规划局、未及时将管线变化后的数据资料报送市规划局、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及责任由各管线单位承担.第三十九条 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未按规划许可实施的管线工程,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或改造的,由该管线的产权单位承担迁移,改造费用、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十条.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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