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要求第十一条。管线工程建设应按照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 与城市道路 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敷设,走向顺直,道路地下管线应当安排在绿化带.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不宜布置的,可以安排在机动车道内、在道路交叉口和路段、间距300米左右。应按规划要求埋设管线横穿管、第十二条,新建,改建 扩建桥梁和涵洞,需敷设管道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桥梁,涵洞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相互协调,管线通过桥梁、应保证桥梁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第十三条、对于新建道路,管线位置在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下列原则规划安排,一,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东.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给水管 电力管线,二.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西 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信管线,三、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排水干管以及热力 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第十四条 在主城区范围内,除220kv及以上等级电力线外.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各类管线均应入地敷设、现有架空管线逐步改造入地。工业园内10kv及以下等级电力线应按规划要求进行地埋,电力电缆埋设较多时。应当建设电力隧道或者电缆沟。通讯.信息线缆等弱电管线应共沟设置,第十五条。对老城区.新城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管线必须入地,特殊情况不能入地的.须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确需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 公路和河流两侧绿地内架设,对有景观要求的区域电力塔应采用钢管塔,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 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 构筑物,树 林.木等的安全间距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七条.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须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第十八条.管线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在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同步设置地上警示标识,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第十九条,公共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如 电力变压器。分支箱和环网柜,燃气调压器。箱、路灯箱式变和控制箱、通信交接箱、接线柜等、应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结合道路和绿地等规划 确定合适外观形式,尺寸和色彩等内容,确定合理具体位置,不能影响道路通行 第二十条,建筑物用地范围内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 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 广电、交接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 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 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 不得超越道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