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要求第十一条,管线工程建设应按照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与城市道路 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敷设.走向顺直,道路地下管线应当安排在绿化带.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不宜布置的 可以安排在机动车道内.在道路交叉口和路段,间距300米左右,应按规划要求埋设管线横穿管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涵洞,需敷设管道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桥梁,涵洞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相互协调、管线通过桥梁.应保证桥梁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第十三条,对于新建道路,管线位置在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下列原则规划安排,一,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东、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 给水管,电力管线 二,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西、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信管线、三.在绿 林,地下敷设输水管。排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第十四条.在主城区范围内.除220kv及以上等级电力线外,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各类管线均应入地敷设。现有架空管线逐步改造入地。工业园内10kv及以下等级电力线应按规划要求进行地埋。电力电缆埋设较多时、应当建设电力隧道或者电缆沟.通讯,信息线缆等弱电管线应共沟设置,第十五条。对老城区.新城区范围内各类新建 改建管线必须入地 特殊情况不能入地的,须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确需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绿地内架设。对有景观要求的区域电力塔应采用钢管塔,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 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 林,木等的安全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七条、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 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 管线建设单位须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第十八条、管线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在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同步设置地上警示标识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第十九条.公共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如 电力变压器,分支箱和环网柜,燃气调压器 箱,路灯箱式变和控制箱,通信交接箱 接线柜等.应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结合道路和绿地等规划,确定合适外观形式,尺寸和色彩等内容 确定合理具体位置、不能影响道路通行,第二十条,建筑物用地范围内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广电 交接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 储水池。水箱。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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