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要求第十一条,管线工程建设应按照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 与城市道路 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敷设.走向顺直,道路地下管线应当安排在绿化带。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不宜布置的 可以安排在机动车道内,在道路交叉口和路段 间距300米左右,应按规划要求埋设管线横穿管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涵洞、需敷设管道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桥梁,涵洞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相互协调,管线通过桥梁。应保证桥梁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 养护,第十三条、对于新建道路。管线位置在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下列原则规划安排.一,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东。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线、二,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西。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 燃气管,电信管线 三,在绿,林 地下敷设输水管。排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第十四条 在主城区范围内.除220kv及以上等级电力线外、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各类管线均应入地敷设,现有架空管线逐步改造入地 工业园内10kv及以下等级电力线应按规划要求进行地埋 电力电缆埋设较多时 应当建设电力隧道或者电缆沟.通讯,信息线缆等弱电管线应共沟设置,第十五条.对老城区,新城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管线必须入地。特殊情况不能入地的,须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确需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绿地内架设,对有景观要求的区域电力塔应采用钢管塔,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 树,林,木等的安全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 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 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须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第十八条 管线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 在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同步设置地上警示标识。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第十九条,公共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如,电力变压器 分支箱和环网柜,燃气调压器,箱。路灯箱式变和控制箱.通信交接箱、接线柜等、应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结合道路和绿地等规划,确定合适外观形式,尺寸和色彩等内容、确定合理具体位置,不能影响道路通行.第二十条.建筑物用地范围内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 如 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广电。交接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 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临城市道路的建筑 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消防结合器.消火栓 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 不得超越道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