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要求第十一条。管线工程建设应按照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与城市道路 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敷设。走向顺直,道路地下管线应当安排在绿化带,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 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不宜布置的。可以安排在机动车道内,在道路交叉口和路段.间距300米左右、应按规划要求埋设管线横穿管、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涵洞,需敷设管道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桥梁 涵洞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相互协调、管线通过桥梁,应保证桥梁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第十三条.对于新建道路 管线位置在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下列原则规划安排。一 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东 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给水管 电力管线,二 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西、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信管线。三、在绿 林 地下敷设输水管.排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第十四条、在主城区范围内 除220kv及以上等级电力线外.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各类管线均应入地敷设。现有架空管线逐步改造入地,工业园内10kv及以下等级电力线应按规划要求进行地埋.电力电缆埋设较多时.应当建设电力隧道或者电缆沟 通讯、信息线缆等弱电管线应共沟设置.第十五条、对老城区.新城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管线必须入地,特殊情况不能入地的,须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确需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绿地内架设。对有景观要求的区域电力塔应采用钢管塔,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 林.木等的安全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七条。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 公路 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 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 树 林 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须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第十八条、管线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在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同步设置地上警示标识,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 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第十九条、公共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如。电力变压器 分支箱和环网柜,燃气调压器.箱,路灯箱式变和控制箱。通信交接箱,接线柜等.应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结合道路和绿地等规划。确定合适外观形式、尺寸和色彩等内容 确定合理具体位置 不能影响道路通行,第二十条,建筑物用地范围内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 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 广电 交接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 储水池,水箱,垃圾收集间 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