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要求第十一条,管线工程建设应按照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与城市道路 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敷设.走向顺直,道路地下管线应当安排在绿化带,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 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不宜布置的,可以安排在机动车道内.在道路交叉口和路段,间距300米左右.应按规划要求埋设管线横穿管。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涵洞 需敷设管道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桥梁,涵洞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相互协调,管线通过桥梁,应保证桥梁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第十三条、对于新建道路、管线位置在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 按下列原则规划安排,一。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东、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给水管 电力管线,二。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西 以南 主要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信管线、三。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排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第十四条.在主城区范围内,除220kv及以上等级电力线外,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各类管线均应入地敷设,现有架空管线逐步改造入地。工业园内10kv及以下等级电力线应按规划要求进行地埋 电力电缆埋设较多时.应当建设电力隧道或者电缆沟、通讯。信息线缆等弱电管线应共沟设置。第十五条.对老城区、新城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管线必须入地。特殊情况不能入地的,须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确需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 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绿地内架设。对有景观要求的区域电力塔应采用钢管塔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 木等的安全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七条,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 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 管线建设单位须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第十八条 管线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在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同步设置地上警示标识.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 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第十九条。公共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如 电力变压器 分支箱和环网柜,燃气调压器,箱、路灯箱式变和控制箱、通信交接箱,接线柜等.应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结合道路和绿地等规划.确定合适外观形式、尺寸和色彩等内容.确定合理具体位置,不能影响道路通行,第二十条,建筑物用地范围内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广电。交接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 水箱。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 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临城市道路的建筑 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 消防结合器 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