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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检查督办和奖惩措施第二十七条 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重点工程建设 总指挥部对各项重点工程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督办检查.督办检查的主要对象是重点工程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督办检查的主要形式有 电话督办,现场督办,新闻舆论督办,督办通知书 督办和红黄牌警告,并辅之以必要的经济处罚。第二十八条,奖惩措施.一。对在重点工程建设工作中,认识高。行动快 把关严 提前高质量,低成本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二,被督办单位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或在督办通知规定时限内 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报总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对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黄牌警告.进行新闻曝光,并对其单位给予经济惩处2000元.三.受到黄牌警告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报总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再次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黄牌警告。并对其单位给予经济惩处5000元,四,受到两次黄牌警告,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总指挥部向市委 市政府提出建议,对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红牌处置,责令其下岗专职。下岗专职的责任人在限定的时间内达到整改要求后,向市委。市政府写出请示。总指挥部派人审查核实 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恢复原工作岗位。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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