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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程征地拆迁管理第十三条,征地管理 一、申请建设用地项目.由各分指挥部向总指挥部提出申请。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用地初步方案、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城市规划管理局 审批、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各分指挥部组织实施。二,各项目工程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建设施工图设计并经评审通过进行建设前 必须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申请 总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 由分指挥部报市建设局审批。第十四条,拆迁管理。一、拆迁评估,各分指挥部对需要拆迁的房屋,首先应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含装修。进行丈量评估.清点房屋附属物及供水,供电,有线电视 电话等设施,评定房屋的结构 等级,标注房屋用途和面积等 计算房屋的重置价格及附属物补偿费用,据此出具房屋评估报告、二、拆迁费用申报 分指挥部在预算拆迁费用后、写出书面请示.经分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拆迁评估单,土地部门的地段等级证明,工商部门的营业手续证明,营业房面积清单。拆迁费用核算汇总表一并报总指挥部,三.预算拆迁资金的复审,总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分指挥部报送的拆迁资金请示进行复查审核 现场抽查 丈量复核.然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总指挥部领导审批,由财政部门据此拨付拆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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