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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征地拆迁管理第十三条.征地管理 一、申请建设用地项目.由各分指挥部向总指挥部提出申请、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用地初步方案 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 审批,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各分指挥部组织实施.二.各项目工程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建设施工图设计并经评审通过进行建设前 必须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总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由分指挥部报市建设局审批。第十四条 拆迁管理.一、拆迁评估 各分指挥部对需要拆迁的房屋。首先应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及附属物 含装修、进行丈量评估、清点房屋附属物及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评定房屋的结构 等级,标注房屋用途和面积等.计算房屋的重置价格及附属物补偿费用,据此出具房屋评估报告,二,拆迁费用申报,分指挥部在预算拆迁费用后 写出书面请示 经分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拆迁评估单、土地部门的地段等级证明。工商部门的营业手续证明,营业房面积清单,拆迁费用核算汇总表一并报总指挥部。三,预算拆迁资金的复审 总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分指挥部报送的拆迁资金请示进行复查审核,现场抽查 丈量复核,然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总指挥部领导审批。由财政部门据此拨付拆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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