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征地拆迁管理第十三条,征地管理.一 申请建设用地项目,由各分指挥部向总指挥部提出申请,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用地初步方案,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城市规划管理局 审批、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各分指挥部组织实施 二、各项目工程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建设施工图设计并经评审通过进行建设前 必须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总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由分指挥部报市建设局审批。第十四条.拆迁管理,一 拆迁评估 各分指挥部对需要拆迁的房屋.首先应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含装修。进行丈量评估,清点房屋附属物及供水,供电,有线电视 电话等设施,评定房屋的结构,等级,标注房屋用途和面积等、计算房屋的重置价格及附属物补偿费用 据此出具房屋评估报告、二 拆迁费用申报,分指挥部在预算拆迁费用后,写出书面请示.经分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拆迁评估单,土地部门的地段等级证明、工商部门的营业手续证明、营业房面积清单,拆迁费用核算汇总表一并报总指挥部。三 预算拆迁资金的复审 总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分指挥部报送的拆迁资金请示进行复查审核,现场抽查,丈量复核.然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总指挥部领导审批 由财政部门据此拨付拆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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