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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程征地拆迁管理第十三条,征地管理,一.申请建设用地项目、由各分指挥部向总指挥部提出申请.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用地初步方案,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各分指挥部组织实施 二.各项目工程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建设施工图设计并经评审通过进行建设前。必须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总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由分指挥部报市建设局审批、第十四条 拆迁管理,一.拆迁评估.各分指挥部对需要拆迁的房屋.首先应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含装修。进行丈量评估.清点房屋附属物及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 评定房屋的结构。等级,标注房屋用途和面积等.计算房屋的重置价格及附属物补偿费用,据此出具房屋评估报告,二、拆迁费用申报.分指挥部在预算拆迁费用后,写出书面请示.经分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拆迁评估单,土地部门的地段等级证明 工商部门的营业手续证明,营业房面积清单.拆迁费用核算汇总表一并报总指挥部 三,预算拆迁资金的复审 总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分指挥部报送的拆迁资金请示进行复查审核、现场抽查,丈量复核 然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总指挥部领导审批 由财政部门据此拨付拆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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