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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程征地拆迁管理第十三条.征地管理。一,申请建设用地项目 由各分指挥部向总指挥部提出申请。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用地初步方案,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各分指挥部组织实施,二。各项目工程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建设施工图设计并经评审通过进行建设前、必须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总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由分指挥部报市建设局审批 第十四条。拆迁管理、一.拆迁评估,各分指挥部对需要拆迁的房屋.首先应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含装修。进行丈量评估.清点房屋附属物及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 评定房屋的结构,等级,标注房屋用途和面积等 计算房屋的重置价格及附属物补偿费用,据此出具房屋评估报告。二。拆迁费用申报,分指挥部在预算拆迁费用后.写出书面请示、经分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拆迁评估单、土地部门的地段等级证明,工商部门的营业手续证明。营业房面积清单、拆迁费用核算汇总表一并报总指挥部 三、预算拆迁资金的复审、总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分指挥部报送的拆迁资金请示进行复查审核,现场抽查,丈量复核。然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总指挥部领导审批。由财政部门据此拨付拆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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