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城中村改造项目服务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不力、引发恶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导致改造项目不能顺利进行的、建议市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对城中村改造工作未有规定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旧城区和棚户区的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鄂州政发。200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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