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规划管理与审批第十条.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改变改造规划方案的,须按法定程序重新报批.改造项目容积率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项目所在地段,建拆比例等因素.在制定控制性详规时确定 第十一条.城中村控制性详规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规的编制 在满足通风 日照,卫生.消防.抗震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调整容积率及日照间距等有关指标、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规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资格的业主、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规。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批准后的修建性详规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 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决定合并改造,城中村已完成改制的,其改造的实施主体是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第十三条。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规划。建设.土地,环保、消防,房产等职能部门。定期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在规划设计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 环卫绿化,排污设施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控、确保质量安全,功能完备,第十四条,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涉及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建设.人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 采取集中办理.并联审批的方式进行.各部门按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对各自分办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除相关手续需省级以上行政职能部门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外。各部门办理时限的总和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凡属城中村改造项目.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信等公众服务企业,必须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公共产品供应等方面的优质服务。第十六条,市建设管理部门接到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