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拆迁安置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在的区 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负责做好拆迁动员.组织工作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定,政策咨询.资金监管和拆迁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依法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必须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鄂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安置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实施拆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该开户银行和市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监管资金未经市拆迁办同意。银行不得拨付。补偿安置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 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实行产权调换的,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安置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超过面积按成本价结算 超过5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第二十四条,实施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再次转让.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依法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规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资格的业主、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规,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批准后的修建性详规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