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拆迁安置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在的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负责做好拆迁动员 组织工作、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定,政策咨询、资金监管和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必须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鄂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安置,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实施拆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该开户银行和市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该监管资金未经市拆迁办同意,银行不得拨付 补偿安置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实行产权调换的.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安置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超过面积按成本价结算.超过5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第二十四条。实施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再次转让。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 依法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规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资格的业主、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规,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批准后的修建性详规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