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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方案制定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区、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改造方案应满足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符合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 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等。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或街道办事处报市城改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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