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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方案制定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区、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改造方案应满足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符合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 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等,第十八条。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或街道办事处报市城改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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