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评委名册的使用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于开标当天组建,特殊情况例外.但须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包括5人 的单数。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由招标人根据招标规模和评标工作的需要,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 从评委名册中随机抽取产生 评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另行随机抽取产生评委,一,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以及与投标单位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二.在招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三、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四 因违法违纪有待处罚的.专家评委抽取确定后,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通知相应的评委.抽取与通知结果的记录清单经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保存,第十四条 评委名册中有招标人成员时.鼓励该成员优先成为招标人评委,招标人不得从社会或其他单位邀请评委。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十五条.对评委名册内专业设置缺项的评委,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招标人可从其他地区招标评委名册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委。并承担评委异地参加评标所发生的费用,第十六条.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委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招标人直接确定评委的方式。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评委名册,并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外单位需借用评委名册中的评委时,须办理相关手续。评标工作完成后,借用单位需反馈评委工作情况。第十八条、评标实行记名制。评委应在评分表与评标报告上签署姓名.评分表与评标报告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委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