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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工作量向参加评标工作的评委支付评审费用.第二十三条.评委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宜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6日起施行、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管理暂行办法,宜市建,2000.158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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