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评委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专家评委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五。没有被取消评委资格史 招标人评委资格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委.第七条,评委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二.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有疑义的,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相关程序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三,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五、对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 辞去评委资格,第八条 评委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招标评标工作纪律.服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二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三。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无故推诿.不得委托他人评标.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好处 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严格保守评标秘密、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七 工作单位 职称和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