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委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专家评委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五,没有被取消评委资格史、招标人评委资格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委、第七条 评委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 评标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有疑义的,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相关程序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三,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五 对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 辞去评委资格、第八条.评委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招标评标工作纪律、服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二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三,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无故推诿,不得委托他人评标、四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严格保守评标秘密,六 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时 及时通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