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委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专家评委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五,没有被取消评委资格史 招标人评委资格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委,第七条、评委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二、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有疑义的,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相关程序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三,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 对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辞去评委资格、第八条。评委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 自觉遵守招标评标工作纪律,服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二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三。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无故推诿,不得委托他人评标.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严格保守评标秘密,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