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委的资格条件 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专家评委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能够认真 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 熟悉国家 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 没有被取消评委资格史,招标人评委资格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委,第七条.评委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二,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有疑义的 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 按相关程序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三.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五 对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辞去评委资格。第八条。评委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 自觉遵守招标评标工作纪律。服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三,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无故推诿、不得委托他人评标 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严格保守评标秘密.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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