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评委的资格条件 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专家评委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 熟悉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四 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五、没有被取消评委资格史,招标人评委资格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委,第七条。评委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招标文件 评标办法和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二.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有疑义的。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相关程序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三 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五。对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辞去评委资格,第八条、评委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招标评标工作纪律,服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三,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无故推诿,不得委托他人评标,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并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严格保守评标秘密.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检查。七、工作单位 职称和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