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评委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专家评委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能胜任评标工作.五、没有被取消评委资格史 招标人评委资格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委,第七条。评委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二 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有疑义的。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 按相关程序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三、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五、对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辞去评委资格。第八条、评委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招标评标工作纪律.服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无故推诿。不得委托他人评标,四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并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严格保守评标秘密、六,协助 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七 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