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评委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专家评委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能够认真 公正.诚实 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国家 省 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能胜任评标工作,五、没有被取消评委资格史,招标人评委资格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委、第七条,评委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招标文件 评标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二、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有疑义的 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 按相关程序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 三.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五 对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辞去评委资格,第八条。评委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招标评标工作纪律.服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三。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无故推诿,不得委托他人评标.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严格保守评标秘密,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七 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