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评委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专家评委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能够认真。公正 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五 没有被取消评委资格史 招标人评委资格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委。第七条.评委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招标文件 评标办法和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二,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有疑义的。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相关程序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三.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五,对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辞去评委资格.第八条、评委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招标评标工作纪律,服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应当回避 三 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无故推诿。不得委托他人评标。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五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严格保守评标秘密.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七 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