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开标、评标 定标第二十九条。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第三十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启封并公布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标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投标书未密封的,二.投标书的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三,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的,四、投标书逾期送达的、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无效投标书由招标单位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确认。投标单位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复核.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评标小组对投标书进行比较和评价,评标小组由7至9名评标人员组成,评标人员由招标单位指派的人员,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担任,其中从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应当占全部评标人员的2,3以上,第三十三条,评标应当坚持公正,效益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质量。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用量.安全保证措施.资质等级,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小组的评价意见 择优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以垫资承包 行贿受贿等形式相互勾结.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开标到定标的时间.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他项目不得超过7日,第三十四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在3日内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经核备无异议的 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接到招标单位定标核备报告后 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第三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并由招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