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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三条 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可作为投标单位参加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单位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简介,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三,自有资金情况,四、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装备情况、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 六.招标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根据招标公告和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投标单位参加发标会议,并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申请投标的单位认为其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但招标单位不予确认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含有下列内容的投标书,一.投标书综合说明.二,工程量,工程造价、主要材料用量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六 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说明 七,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标单位认为需要对施工设计 合同条件等进行修改的 可以在投标书中提出修改建议方案、第二十七条。投标书编制完成后.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 可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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