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三条,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均可作为投标单位参加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单位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简介、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三。自有资金情况。四.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装备情况。五 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六,招标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公告和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 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投标单位参加发标会议。并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申请投标的单位认为其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 但招标单位不予确认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含有下列内容的投标书、一 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 工程造价 主要材料用量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四.保证工程质量 施工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说明。七。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投标单位认为需要对施工设计、合同条件等进行修改的。可以在投标书中提出修改建议方案、第二十七条、投标书编制完成后。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投标单位需要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可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