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三条。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可作为投标单位参加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 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单位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简介,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自有资金情况,四、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装备情况。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六、招标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公告和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投标单位参加发标会议 并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申请投标的单位认为其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但招标单位不予确认的 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含有下列内容的投标书.一,投标书综合说明。二,工程量.工程造价 主要材料用量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四 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说明,七.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投标单位认为需要对施工设计。合同条件等进行修改的 可以在投标书中提出修改建议方案,第二十七条.投标书编制完成后、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 可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