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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标第二十三条,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均可作为投标单位参加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单位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简介,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 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五 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六,招标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根据招标公告和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投标单位参加发标会议、并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申请投标的单位认为其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但招标单位不予确认的 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含有下列内容的投标书,一,投标书综合说明,二,工程量.工程造价,主要材料用量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三 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四.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说明 七,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标单位认为需要对施工设计 合同条件等进行修改的.可以在投标书中提出修改建议方案。第二十七条。投标书编制完成后、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投标单位需要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可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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