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三条。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可作为投标单位参加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 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单位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简介,二。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三.自有资金情况.四,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装备情况,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六 招标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公告和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投标单位参加发标会议.并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申请投标的单位认为其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 但招标单位不予确认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含有下列内容的投标书.一.投标书综合说明。二。工程量。工程造价.主要材料用量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 三 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说明.七 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投标单位认为需要对施工设计.合同条件等进行修改的,可以在投标书中提出修改建议方案,第二十七条 投标书编制完成后,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可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