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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标底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 工程质量 施工工期及主要建筑材料用量等,第十八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单位不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代理单位代为编制,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委托编制投标书.第十九条、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证书.所编制的标底必须附注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编制人员姓名及其资质证书等 第二十条 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 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规范和定额 确定工程量。工程造价和工期。一个招标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所编制的标底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所有知悉标底的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第二十二条,实行议标的项目 其承发包价格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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