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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标底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及主要建筑材料用量等,第十八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单位不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 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代理单位代为编制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委托编制投标书 第十九条,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证书、所编制的标底必须附注编制说明 工程量计算书,编制人员姓名及其资质证书等.第二十条,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定额.确定工程量。工程造价和工期.一个招标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所编制的标底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所有知悉标底的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二条.实行议标的项目.其承发包价格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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