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施工招标可以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八条、施工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投标、三 议标,对抢险救灾工程,涉及保密的工程及依附主体结构的续建工程等不宜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 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选择二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协议定标,第九条、施工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已依法征用并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取得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三 建设资金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四 主要材料,设备已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和来源,五,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已经接通,拆迁,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第十条.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依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选择、确定投标单位,择优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 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 定标的能力、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组织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组织招标工作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二。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项目登记,三 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六。向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开标,审查投标书 八.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计划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和地址 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现场条件。计划开竣工日期、总工期及工程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三。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结算办法。四,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差处理办法,五。合同主要条款。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依照评标规则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标准,八、开标 评标、定标活动的日程安排,九,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关联法规,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将编制的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或补充的,招标单位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并在投标日期截止前7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招标单位组织答疑后、应将答疑内容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送达或收取招标投标文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