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 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例.已对行政处罚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拆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 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拒绝 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公然侮辱、殴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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