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人应当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性质、工程量,占地面积。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概算,工程开工时间.工程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 权属和拆迁地段区位,还建方式。安置房地点。临时过渡方式,拆迁资金落实情况 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属现房安置的应提供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并由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接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三方签定监管协议 明确资金的监管数额,使用程序和违约责任,在拆迁安置实施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追加资金监控数额.监管的拆迁资金应当保证专款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依法完成补偿安置任务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可解除剩余资金的监控、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的数额应相当于全部被拆迁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所需的资金数额、拆迁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现房的.可适当计减监管资金。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营业注册登记手续。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 房屋拆迁许可证 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拆迁期限届满拆迁人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动失效,第十条、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第十一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与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请裁决一方、应提供裁决所需的相关资料.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前,应通知被申请一方当事人做出答辩 并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可以进行裁决、受理裁决过程中发现需要查证的事实 可以做出中止裁决的决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过渡用房的 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将拆迁范围内房屋,根据规划需要保留的除外、全部拆迁完毕后,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并到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除外、可以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拆迁人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