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对被拆迁人采取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业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进行.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 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定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技术规范,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私房和单位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已取得建筑审批手续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用地性质为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用途根据租赁凭证确定,原审批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的.按住宅房屋认定、对其营业部分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政府作为土地储备.建设公用设施的项目以及拆迁后新建房屋性质不适合原地还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异地还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拆迁后原地建有与被拆迁房屋性质相同的商品房的、同等条件下,被拆迁人可优先购买,第十九条.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中介机构和估价人员 不得承担该拆迁房屋的评估。已经评估的 其评估结果无效.第二十条。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残值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拆迁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房屋 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和证据保全手续。1、无产权关系证明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第二十二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二十三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质量,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1次.第二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 州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