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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单位集资建房,第三十三条。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其建设标准 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四条.集资建房的单位应当拥有合法自用土地、并且属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和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进行集资建房、第三十六条、单位申请集资建房 应当向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集资建房申请和.项目审批表,二.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三.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为非住宅用地的 应提供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意见 四。经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公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的集资建房方案和职工集资建房花名册,第三十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对单位集资建房材料进行审查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 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供应对象.应当限定在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九条.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持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的集资建房花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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