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开发建设与价格管理,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四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 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五条,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也可确定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利润控制在3,以内.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直接组织建设的集资建房,应按含税成本价格供应 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规定费用外任何未予公布的费用.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中,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