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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 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二、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经营性收费一律按低限收取,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房产管理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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