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七部委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 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且家庭成员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含,以下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和省,市政府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 建设标准 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制定规范 科学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31日前公布一次,具体标准分别由县区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制定、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县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实施监督 负责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管理.销售和售后管理 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的审核认定工作.并提供低收入家庭的证明材料 市.县区政府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物价。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