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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由县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二,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本地常住城镇户口 不包括学生户口,三 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符合前款规定、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和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以及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劳动模范等家庭可优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本市暂住证且居住满3年以上的外地或农村务工人员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五条,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第二十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单位及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证明等。五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 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六,属拆迁安置房、需提供批地建房证明材料或拆迁协议和安置合同复印件或原拆迁人、拆迁办,出具的证明,证明中需写明安置地点、保底人数.姓名及保底面积,七 房产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 证明等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并提供原件核对.第二十七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 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采取书面审查,入户调查.组织评议 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 完成对申请人户口,家庭收入 住房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 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同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其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房产管理部门,三.复核,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 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房产管理部门、四,审批、房产管理部门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 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由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在报纸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购房.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对供应对象实行轮候制 对领取、准购证。的申请人。按其姓名,身份证号码随机摇号排序.确定供应对象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有效期为2年.超过规定期限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申购家庭,可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 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买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产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三十条.因继承、离婚析产或者司法判决、裁决。调解等原因转移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 受让方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并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准、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由政府回购或者受让方补交价格差后取得全部产权 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销售有关手续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规范的合同文本 未销售完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转入下年度销售,第三十二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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