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承租户和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采取以下措施.1,减少或取消补贴.收缴违规获得的收入,收取滞纳金。2。提高租金,3.取消配租资格,延长轮候时间,收回承租房。第三十五条.产权单位或授权管理公司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承租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县市和市直相关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和管理工作中的履责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第三十七条.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政府授权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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